金属罐厂家
免费服务热线

Free service

hotline

010-00000000
金属罐厂家
热门搜索: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商家厂家谁担责[新闻]

发布时间:2020-11-23 00:59:20 阅读: 来源:金属罐厂家

□ 李忠勇 王云花   购买一台装载机用于生产,没想到,装载机接二连三发生机械故障直至停产,购买人李某将销售方和生产方一起告上了法院。近日,井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销售公司为原告更换一台符合质量标准的新装载机,并赔偿原告停产损失25.7万余元。   ■ 装载机接二连三出故障   2011年9月10日,原告李某与被告石家庄某销售公司签订了《工程机械销售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该销售公司某品牌装载机一台,分18期支付装载机价款:首付7.3万余元,自2011年11月15日至2013年4月15日每月支付1.6万余元;质保期为2000小时或者自提车之日起一年。后来,该车实际由井陉某销售处周某派人从销售公司提车后交付李某。李某按照约定,通过井陉某销售处向该销售公司支付了购车款共计15.4万余元,余款21.1万余元未付。   装载机在使用两个月后发生机械故障,经石家庄某销售公司多次质保维修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第7个月时,装载机车架马鞍桥断裂,造成彻底停产。原告李某多次联系该销售公司维修更换未果,故提起诉讼。   ■ 装载机存在质量缺陷   审理期间,由于被告方不认可质量问题,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对装载机产品质量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涉案装载机存在质量缺陷,维修后车辆不能正常生产使用。   另查明,因李某所欠石家庄某销售公司分期车款未付,该销售公司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桥西法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李某等偿付石家庄某销售公司货款21.1万余元及违约金,周某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判决:销售方须更换质量合格装载机,并赔偿损失  井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石家庄某销售公司签订的工程机械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履行。作为销售商的石家庄某销售公司应当承担其销售产品的质量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涉案装载机属于从事岩石装载的机械设备,应当具有岩石装载使用性能,原告使用该装载机装载岩石,符合该产品性能使用范围,但使用两个月即发生质量问题,经多次维修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经鉴定确认存在产品质量缺陷,销售者被告销售公司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的判决书判令李某偿付石家庄某销售公司剩余装载机款21.1万余元及违约金,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装载机属于李某所有,故李某要求退货处理,不予支持,但该装载机不能使用,被告应给予更换。同时,因该装载机给原告造成了停产损失,被告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参照该规定,原告同时向销售者、生产者追究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经法院征求原告意见,原告表示仅向被告石家庄某销售公司主张权利,法院予以支持。近日,井陉法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此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北京工服订制价格

北京职业装定制报价

女装衬衫订做

北京工作服定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