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北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发布时间:2021-01-07 09: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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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限额进行了规范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高于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经测算,省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4,719.00元(石家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最低不得低于1,480.00元(2015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总额。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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